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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龙南出台12条举措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龙南县融媒体中心 龙南发布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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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疫情

全力支持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日前,我县出台了《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我县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

速看↓↓↓

龙府办字〔2020〕5号

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我县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我县房地产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因难的,可按程序申请适当延后缴纳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土地成交之日起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与县自然资源局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合理制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保障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二、缓缴城市基础配套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报建手续的,可以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用,在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缴清城市基础配套费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疫情解除后按缴纳标准的50%补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将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施工至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将产权车位由现售调整为预售,即产权车位完成基本工程建设,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已确定车位数量、编号情况下,可申请预售许可(与县政府另有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
降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25%降至15%,诚信等级为A、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50%的银行保函方式抵充现金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六、加强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落实“一城一策”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的要求,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控,做好属地房地产项目价格指导,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价促销的,开展风险评估,坚决防止开发企业促销引发的矛盾纠纷,防止住房价格大起大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
七、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2.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3.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4.生产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5.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7.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生活服务业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相关房地产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龙南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龙南监管组、各驻县金融机构〕
九、合理顺延工期和商品房交付时间
疫情造成建设项目工期延长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等相关条款规定,廷长时间为三个月,顺延时间不计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降低企业社保负担
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国家及省政策阶段性减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十一、给予物业服务企业适当补助
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防护物资的费用和增加人工成本,由财政部门按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面积0.1元/平方米的标准连续补助两个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十二、实行购房补贴
疫情期间,在我县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网签协议的,由县财政按购房人缴纳契税计税金额的1%予以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除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按新要求执行,所涉政策条款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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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钰

审核:郭建龙 叶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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